关于张某涉嫌诈骗一案的法律意见书?xml:namespace>
尊敬的检察官
受张某的委托,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张克燕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及认真阅卷,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犯罪数案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当时诈骗实际取得数案为22.5万元.
被告的口供及受害人的口供都说当时只转了22.5,有证据可查。
第二,,别的7.5万属于民事纠纷,不宜定为犯罪数额.
根据案件材料反映这7.5部分是借款,部分是工资.在侦查阶段,被告为了顺利取保,按照受害人的要求退了了30万,但退了30万不一定,就犯罪数案就按30万计算,本案中没有找到合同,合同内容无法查清,对着7.5万是否做了单独约定.不论怎么约定这份合同绝对是无效合同,合法债务的并没有消失,。
综上所述,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已赔偿.本律师认为.犯罪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犯罪数额认定,不能无限扩大到,犯罪前,犯罪后的损失.本案的犯罪数额按22.5完计算,更为合理公平.
辩护人; 苏清盛律师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xml:namespace>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