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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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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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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民事法律业务是整个律师业务中数量最大、涉及的范围最广的法律事务,也是律师执业中所存在的风险责任最大的业务,其风险责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其中下述环节当引起注意。
    一、起诉前的审查
    38、律师必须审查诉讼时效。
    起诉之前,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需要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是否符合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一年的短期时效,主要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种情况。二是指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的长期时效。三是指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或者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卡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律师承接案件后应当注意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所应遵守的时效期间,切忌因律师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捍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当事人不应有的损失。
    提起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且将导致当事人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损失。
    39、律师必须审查起诉条件。
    当事人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0、对委托人咨询应谨慎解答。
    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时,为避免委托人咨询时言语不清或者提供的事实不清,导致律师在对事实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做出不准确的判断。因此,律师应当反复核实当事人所作陈述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详细具体的事实资料,从而对整个事件作细致的了解,谨慎地做出答复。
    41、对委托人要求代理律师示明案件结果意见时,律师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陈述和证据结合相关法规提出分析意见。因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作出论据是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只根据委托人的事实陈述和证据所作出的分析意见未免正确,故应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二、书写起诉状应注意的风险事项:
    42、律师应审查被告主体,防止因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产权关系变化的复杂性和经营方式的不断调整,造成被告主体确定不当。被告的主体资格必须适格,否则,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3、律师应核对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应以注册登记地为准,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在诉状中注明,保证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
    44、律师在诉讼中应谨慎确定诉讼请求,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
    45、律师确定给付之诉的请求事项,应明确标的数额、品牌、型号、价款、质量标准或者数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项目和标准等。
    46、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将不予以支持,则会给委托人本应实现的合法利益因得不到支持而造成损失。
    47、诉讼请求事项是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和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根据和条件。不切实际、缺少证据支持而扩大的请求范围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委托人也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或代理费,代理律师的服务价值或信誉也会受到影响或损害。
    48、对委托人过高的或扩大范围的诉讼请求,应做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如果委托人不肯放弃南宁市或扩大范围的诉讼请求,律师应说明这种诉讼请求将由委托人承担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法律后果,并应以书面告之,由委托人最后定夺。
    49、起诉必须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起诉必须是原告行使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原告在起诉状上亲笔签名或者捺印,否则,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三、反诉
    50、反诉是针对本诉而产生的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同样需要法律规定的证据和理由的支持,没有把握的反诉主张,除诉讼技巧所必要外,应劝说委托人考虑法律风险,慎重提出。否则因申请不当,仍需承担败诉的风险。
    51、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按反诉请求的标的收取诉诉费用,如反诉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反诉人将承担该诉讼费用。
    52、反诉的提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举证事项
    (1)需审计、评估、鉴定的证据
    5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这种证据除委托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取得外,主要是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按程序取得。律师帮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审计、评估或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之一。
    54、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对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逾期证期限而未申请鉴定;即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鉴定申请;二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不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三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拒不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所需的与本案相关的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上述三种情形的出现,将使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对下列重新鉴定的除外:(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
    56、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双方,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57、律师应千知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58、律师对于从委托人处收到的证据材料(含原件、原物),均应制作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名。
    59、律师代委托人向人民汉院递交的证据材料(含原伯、原物),应当请人民法院出具签收凭证。
    60、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数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是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61、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不利后果
    因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62、律师应注意新的证据的提交
    新的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 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产析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二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二者不需要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63、律师应注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对于律师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书面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64、律师应注意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在延期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产欠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5、律师主应注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律师应当千知当事人“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五、财产保全
    66、律师应注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
    财产保全分为扩前财产保全和人民法院受理后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该财产保全。
    67、师应告知财产保全风险
    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律师应就财产保全申请的作用、条件、风险和责任向委托人说明,并明确告知:“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且应当征得其同意。
    68、律师应注意财产保全的标的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标的超过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且造成被申请人财产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则申请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代理破产案件
    69、律师在代理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时,应特别注意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七、办理担保法律事务
    70、律师在审查担保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审查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时效等内容,否则,会导致担保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无效。
    71、律师所承办的业务涉及担保责任时,应当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五种担保方式的规定,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一种担保方式。
    72、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特别注意在同一财产上设置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如果律师未发现在同一财产上同时设置多项担保物权,不仅会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而且可能要承担尽职调查失误的法律责任。
    73、律师失职导致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或者登记手续存在瑕疵,将屋担保无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
    74、律师应特别注意担咻物权的行使不得逾期。律师在审查案卷资料时应当严格审查时间,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
    八、代理权限
    75、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律师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九、法律法规的应用
    76、律师应及时掌握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做到全面理解与准确适用法律。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法的适用原则,如不及时理解与准确适用,将可能导致承担案件处理的不利后果。
    十、与委托人的及时沟通
    77、有些案件的结果因种种因素不易把握,对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不但律师应有所准备,同时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讲明原因。
    78、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如果其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一、诚实信用、客观告知
    79、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不能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千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对委托人作虚假或大包大揽的承诺。
    80、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章  刑事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我国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据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那些受于利益驱动,故意制造或诱使他人作伪证的律师来说,触犯这些规定,应予惩处。但是,不论立法者当初的立法动机如何,由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中,“有意伪造”和“不是有意伪造”,在实践中本来就是十分模糊的概念。且《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所定犯罪主体的特定化、罪状的模糊化,使得这一条成了对律师界的杀手锏,成为摆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刀。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提心吊胆、颤颤惊惊,时常担心一不小心被扣上“伪证”的帽子,再担心那马刀不知什么时候突然落在自己无辜的头上。
    面对诸多执业风险,律师应当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在实践中律师刑事业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81、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
    律师在侦查队段的工作在严格意义上还不属于“辩护”,而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人分析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行为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代理申诉和控告,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其他犯罪事实、其他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机关的违进行为,如有必要律师应积极办理;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可能判处管制、铁路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罪,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律师可帮助其提出合法的保证人或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为了进一步明确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操作程序,1998年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步骤和工作范围,使律师的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
    《浙江省律师执业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律师在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人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开展调查。”
    82、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为了查清疑点,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是必要的,是对澄清案情有利的事,也是被告人的辩护权理应包含的内容。可是,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无疑堵住了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取证的路子。向被告人取证,不但得征求被害人的同意,还要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尽管立法上考虑这样作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是,这却是对辩护律师极为不信任,对查明案件真实具有阻碍作用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结果是,辩护律师远离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不敢去调查相关的证言。有的律师就因为没有在检察院的许可之下向被害人调取证言,尽管他调取的被害人证言是千真万确的,仍然被以律师防碍作证之嫌疑而遭到逮捕。很多律师不敢涉足调取被害人证言,认为那是给律师设计的陷阱。实践证明,确实如此。
    《浙江省律师执业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律师,未经法院、检察院的许可及被调查人同意,不可会见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的家属以及被告人提出的证人。”
    83、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河南省信阳金誉律师事务所郑永军、熊庭福两位律师在为一挪用资金的被告人做庭审辩护时,因为出具了一份他人提供的工商局书面证明与公诉人意见不同,被信阳市检察院以有包庇罪嫌疑而刑事拘留多日。
    辽宁省铁岭县年轻律师任庆良在担任一放火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时,因收集了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认人证言,被铁岭县检察院以包庇罪逮捕,并在1997年1月22日被送上法庭的被告席。
    8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究竟应几个人进行,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浙江省律师执业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6条规定,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根据以上两个《规范》,虽然规定向证人调查取证,由两人以上为宜,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做到调查取证由两人以上进行,至少是两人,并尽可能地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这是律师加强自我保护的需要。
    85、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律师应当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悠扬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是指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若同时向多个证人取证,势必引起一人的陈述左右他人的陈述,对证言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故只能向证人单独取证。同时在取证时律师有义务告知证人,作伪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86、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笑迹。如有证据南非在开主午宴地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律师调查取证 时应认真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有调查整个经过情况、要求被调查人如实提出证主方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录。并要求证人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具补正的笔迹,对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作了专门规定。如有证据需在开庭时质证,应及时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及时提交。
    8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证罪。
    88、律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其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整个刑事诉讼贯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则,律师若毁灭、伪造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了刑事诉讼,《刑法》第306条的罪名在看着你。
    89、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对复印的案卷材料,属国家机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故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90、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了解了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律师应当尽量动员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主动坦白交待,以争取从宽处理;如动员不成,则有权主动解除聘任或解除委托关系,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但不应随意进行检举揭发。当然这应当允许有例外的情况。如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新的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现了他们正预谋进行凶杀、暴乱等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应当不受上述限制的。为了预防新的犯罪需要,或为了维护重要的国家利益的需要,并经主管司法机关或律师协会免除保密义务时,律师才可以对有关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检举、揭发。
    91、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核心作用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材料,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财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就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进行串供,从而妨害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并可能妨害羁押场所的安全管理。
    92、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提供方便。也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了解案情和提供咨询时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
    《浙江省律师执业规定》中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律师在坐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时应劝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清楚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不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该为其串供提供方便辄不该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其翻 供。会见时在了解案情、提供咨谒必须采用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否则,就是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将承担刑事责任。
    93、律师不得泄露秘密。律师应对案情保密,妥善保宇航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笔录。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故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应严守职务秘密,对案件保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笔录应妥善保管,结案后归档入库,不得随意扔掉,泄露案件秘密。
    94、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勤勉尽责,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如不得怠于调查取证、不得耽误开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
    勤勉尽责,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规范之一,律师应按照职责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迅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故律师在要在当定的时限内快捷办案,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如:遵守刑诉法的相关程序、诉 讼文书提交的期限等。
    95、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注意监所安全、保护自身案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
    司法部于2004年3月29日,为了规范律师会同凶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制定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要求广大律师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监所的管理规定,注意监所安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等。
    96、律师不得为使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批准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 请取保候审,万不可取悦于当事人,为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其取保候审得到批准而提供虚假证据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否则风险就要降临。
    97、律师尽可能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人保与物保二种方式。但律师尽可能不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人。若律师作保证人,万一犯罪嫌疑人脱逃,律师就要麻烦缠身,风险降临。
    98、承办案件期间,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律师在接触办案人员动机端正的前提下,接触办案人员的场合要适当。即只能在案件承办人员的办公场所接触案件承办人。不能在非办公场所接触案件承办人。如不在案件承人员的住所、公共餐饮或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会见案件承办人员。
    99、如有证据需要在法庭质证的,应在开庭前三日提交该证据。
    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按诉讼程序在法律上进行质证后,才能确认其证据效力,凡需在法律审理过程中需质证的证据材料,应提前三日提交法庭。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律业务风险提示

    随着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年上升。代理参加行政诉讼已成为律师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有许多特殊的操作规范,比如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期限问题,这就要求律师在从事行政诉讼法律业务中对这些问题予以必要的注意。
    一、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执业风险提示。
    100、律师应准确确定诉讼请求。确定的诉讼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多个请求的,相互之间应避免出现矛盾或不一致。
    101、律师不能忽视证据收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仍负有相关事项的举证责任,(37)例如,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避免以“被告人担举证责任”为由,忽视证据收集工作。
    102、准确判断纠纷的可诉性。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作出原则的统一规定。第11条一第一款第8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该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为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律师应针对纠纷,进行全面分析,避免就不可诉人的行为提起诉论。
    103、明确的讼目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醉翁之间不在酒”,为此律师应与委托人之间就诉讼目的进行深入的沟通,前就诉讼目的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确定。
    104、“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申请提出。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规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律师代理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否则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的情形。
    105、律师 应注意审查举证期限。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起诉大辩论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全部证据和依据,该内容律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避免应逾期举证造成的败诉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06、注意证据收集行为的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期间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应书面告知当事人,避免因不当的证据收集行为而造成的败诉后果。
    107、律师应注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时间。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须是作出具体行为前形成的,否则视为无效。因此,律师应注意审核证据形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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