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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被认定无罪后遭非法羁押人大代表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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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被认定无罪后遭非法羁押人大代表声讨


女企业家被认定无罪后遭非法羁押人大代表声讨

作者:廖明 任新 来源:东北新闻网 编辑: 时间:2006-7-28 9:46:00 点击: 262
   “兰州赢官司 青岛判无期”续:甘肃女企业家被检方认定无罪后还被青岛非法羁押 

   13位全国人大代表致函“两高” 

    几年前,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与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下称澳柯玛公司)打了 一场经济官司,澳柯玛公司败诉。但在甘肃两级法院胜诉的乔红霞却被青岛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报2004年1月7日,就该案进行了报道。 

后“乔红霞案”被“两高”指定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经补充侦查,天津检方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将该案退回青岛市公安局。2006年6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7月26日,距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已过去一个月零12天了,但她仍然被困青岛,关押地点不在公安局的看守所,而在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区政府迎宾馆;看押她的人不是警察,而是澳柯玛集团公司的保安。 

兰州:乔红霞打赢民事官司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先后代表公司与澳柯玛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其在兰州、秦安等地区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向青岛市南区法院起诉,向海欣公司索要629万元欠款及利息,南区法院随即对海欣公司货物查封。之后,南区法院因管辖不当将案件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海欣公司对此提出“管辖异议”,青岛中院于2001年1月10日开庭审理管辖权问题,至今无果。 

2000年3月,海欣公司以违背合同,未落实返利款等为诉求将澳柯玛公司告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29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料,帮助乔红霞胜诉的几份合同却将她带上了青岛中院的刑事审判庭。 

青岛:乔红霞被判无期 

在甘肃两级法院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后,青岛中院于2002年4月9日将其受理近2年半时间但并未进行实体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移送青岛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青岛市公安局于2002年9月3日拘留乔红霞,青岛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对她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青岛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烈呼吁破除司法地方保护维护司法权的统一—— 

13位全国人大代表致函“两高” 

“太过分了!怎么会是这样?”7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孙洁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激动地说。 

她说:“自从晨报报道这一案件后,我就一直关注它。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完全可以申诉。怎么可以这边胜诉,那边抓人?这还叫统一司法吗?”孙洁说:“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欺诈、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不取决于合同是否为二次书写或有添加内容,而取决于其添写的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他们之间的合同有双方签名盖章,自然推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乔红霞出示了有二次书写内容的合同,但是澳柯玛方一方面指控乔红霞变造合同,可另一方面自己又不出示没有二次书写内容的合同。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  

五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认定该案明显违法,建议追究青岛司法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地方保护挑战国家统一司法权 

基于同样的认识,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孙洁、雷菊芳、董钢、李梅、安永红、王利民、马彩云、刘卫红、王锡武、穆涛、杨晓燕、苏广林、哈琼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反映函。他们认为:“对同一事实和纠纷,青岛中院在甘肃高院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犯诈骗罪并处无期徒刑的判决,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造成了全国法院内部民、刑判决之间的严重冲突,影响了司法权的统一;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时,表现出了明显的地方保护倾向。例如在青岛中院一审开庭审判的前一天,澳柯玛公司法律办副主任高旭找到看守所会见本案另一被告人周志,企图说服周志在法庭上站在澳柯玛公司利益的立场上。澳柯玛公司法律办副主任高旭既非公安司法人员,也非周志的辩护人,应该无权去看守所会见被告。显而易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天津检方认为不构成犯罪 

人大代表的意见显然发挥了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了青岛中院对乔红霞的有罪判决,发回青岛市中院重审。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按兰州市中级法院和甘肃省高级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的数额认定上诉人乔红霞、周志诈骗的数额,其中包含了乔红霞以海欣公司等名义与澳柯玛公司正常签订合同、协议应得的合理返利数额,而卷宗材料对于这些合同、协议反映不全面,无法判断乔红霞应得的合理返利数额。因此,本案存在着部分事实不清的问题,撤销青岛中院青刑字第58号刑事判决;发回青岛市中院重新审判。” 

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乔红霞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市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 

从监视居住到变相羁押 

“至此,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青岛市公安局都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被羁押3年多的乔红霞。这种超期羁押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也与近年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清理超期羁押、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基本精神相违背。”7月20日,乔红霞的辩护人许兰亭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2005年12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2006年6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再次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但乔仍被关押。 

“这是变相羁押!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精神。”许兰亭说。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严重地方保护倾向,在乔红霞被异地监视居住期间,孙洁博士等以全国人大代表和公安部特邀监督员身份致函公安部纪检委,“请求督促青岛市公安机关早日依法处理此案,以维护公安机关严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鉴于此案的典型性,2006年7月4日,国内著名刑诉法学界专家学者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诉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在北京召开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首先注意到:青岛公安机关是在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以民事判决认定的同一事实对乔红霞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此,专家们一致认为,在中国,如果某一地方法院置其他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于不顾,在未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甚至在民事败诉的情况下直接对胜诉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责任以挽回民事败诉的结局,此风一旦盛行,各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统一的国家审判权将大受损害,司法权威将丧失殆尽。 

专家们还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曾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对此,专家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非常正确的,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认为当前我国对诉讼诈骗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事实上也很担心地方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推翻生效的民事判决,从而进一步给地方保护主义可乘之机。 

“乔案”诸多程序明显违法 

专家们特别注意到:乔红霞涉嫌诈骗一案的诸多诉讼程序明显违法,其中突出表现在:首先,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拘留后的前15天被关押的地点不在看守所,而且在这期间乔红霞曾一度昏迷过去,不得不被送到医院抢

救,据此专家们认为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其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审判的前一天,安排澳柯玛公司法律办副主任高旭找到看守所会见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周志,特别“关照”周志在法庭上要站在澳柯玛公司利益的立场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与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明显相悖,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再次,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的监视居住违法,如监视居住期间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乔红霞严重违反了六部委《规定》中的第 24条,即:“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在监视居住期间,乔红霞和周志被青岛市公安局关押在宾馆,每天看管乔红霞和周志的人员并非青岛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而是澳柯玛公司的保安,这种由企业保安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明显违法;乔红霞在兰州有固定的住所,而青岛市公安机关却将其监视居住在青岛,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实属变相羁押。最后,在已经作出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青岛市公安局不通知其亲属和辩护人而继续关押乔红霞,这是令人震惊的严重违法行为。 

针对目前已经被取保候审的乔红霞依然被非法关押的现实,专家们强烈呼吁:青岛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给已被取保候审的乔红霞真正的人身自由!专家们还郑重地建议:如果青岛市公安机关不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和责令青岛市公安机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使已被取保候审的乔红霞获得人身自由。在必要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青岛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7月23日,记者打通青岛市公安局宣传处王处长的电话,申请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王处长拒绝了记者的申请。 

文/图 本报记者 廖明 

特约记者 任新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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