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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如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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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如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王某于2001年5月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办公室文员,月工资1000元。2003年6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王某仍然留在公司工作,2003年10月,王某贝调至分公司,工资标准调整为800元。王某认为自己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000元,合同到期后虽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仍然在公司工作,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公司将自己安排到分公司并降低自己的工资报酬,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11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工资标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裁决:罗谋的请求理由成立,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调整王某工资的行为有效,以维护公司的劳资管理自主权。

      焦点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没有及时续签,劳动者能不能主张按照原劳动合同标准履行。
     

      分析: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或许定劳动合同的手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节满是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愿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的劳动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王某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双方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没有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2003年10月,公司将王某调至分公司后,降低了工资标准,是违反约定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罗某有权主张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继续执行。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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