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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可以执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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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执行人常见可以执行的财产来分类,一般包括: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如果双方以前有经济往来,可以向法院提供来往的账户,以便执行法官查封。房产在房管局档案科很容易就可以查询到,需要向法院提供详细的产权证编号、面积大小、地理位置。车辆信息在车管所可以查到,车辆的查封非常容易,但是车辆的拍卖就不太容易。以北京为例,车辆查封后需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拍卖,但是已经有两年的时间北京高院已经没有组织拍卖了。在工商局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股权信息等,这个信息需要工商局盖上相关印章,否则法院不予采纳。有关这些财产,我们怎么选择优先执行的财产了?当然先选择银行存款,这是最快速方便的执行方式,但是事实证明,最快的方式一般没有太多效果,因为被执行人早就转移了存款,不会束手就擒,这一点我们也能理解。执行存款对申请人来说还有一个难题就是无法提供账号,而法官查询被申请人的账号也是有繁琐的规定,一般来说,基层法院没有条件(不是没有资格)直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存款,好多地方的银行需要高级人民法院来查询,况且,银行那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可能每家都去查。其次是房产,房产好找,也好查封,但是难以变现。如果查封了再等法院拍卖,那也是猴年马月的事情,但是笔者认为查封房产应该算是比较保险稳妥的方式。再次查封被执行人的股权,律师调查被执行人的股权倒不是一件难事,但是将股权变现可能难度更大于房产变现,买股权的人要考虑到被执行人持股公司的行业发展态势,公司发展前景,公司目前管理盈利状态等等,那又是一场持久的折腾。最后别忘了执行除了执行财产外,还可以限制出境等。对于不需要出国的被执行人来说,限制出境没有多大意义,但是对于需要出境的被执行人,其意义不言而喻,尤其有的被执行人因出国参与商务谈判、参加孩子毕业典礼、参加国外诉讼等等,这样的执行措施会让被执行人不得不在法律面前就范,值得提醒的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需要多次申请,每次申请的期限都是有限的。以上是几种经常被采取的执行措施,需要灵活采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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