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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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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公()[2013]7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公安厅已于2013423日印发

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至省统计局下次发布统计数据前有效。


甘公()[2013]7号文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156.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06.7/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847.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146.2/
三、职工平均工资: 39132/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25733/
()采矿业: 60399/
()制造业: 42314/
()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1594/
()建筑业: 3369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75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431/
()批发和零售业: 27969/
()住宿和餐饮业: 23017/
()金融业: 45891/
(十一)房地产业: 31644/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708/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42190/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299/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4804/
(十六)教育业: 39856/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673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948/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949/
五、食宿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住宿费标准
1、厅局级人员: 省外住宿300/.;省内市、州住宿250/.;省内县住宿200/.天。
2、其余人员: 省外住宿200/.;省内市、州住宿150/.;省内县住宿100/.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外 50/. 省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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