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关注 >> 文章正文
几起冤假错案因法官未重视律师意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河南高院院长:2013-6-13 13:27:59

河南高院院长:几起冤假错案因法官未重视律师意见

发布时间:2013-06-13 10:10 作者:邓红阳赵红旗
 

 

安徽歙县,被冤坐监10年的张高平(右)和张辉(左)叔侄俩

 

  观点阐述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张立勇


  场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律师座谈会上


  时间:2013年5月22日


  随着历史变迁和时代的发展进步,律师更是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国家管理、社会治理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传播权利义务观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想象,一个没有律师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律师得不到尊重、作用得不到发挥的社会,也绝对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观点一: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


  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对于司法机关查清案情、公正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为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提供有利于自己委托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会最充分地发现、展示证据的证明力和价值。


  充分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并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让律师多发挥作用,让其挑错,将会极大地提升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践证明,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律师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有很大关系。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几起冤假错案,当时辩护律师基本上都是作的无罪辩护,只可惜我们的法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没有正确地对待和处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观点二:法律职业共同体要维护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他们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并以适用法律为职业,他们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和共同的目标,是社会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守护人。


  而在现实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发挥,甚至连一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也没有把律师看成是与自己一样的法律共同体成员来平等对待。比如有的法官对公诉人天然亲近,像一家人;而对律师,却或多或少有排斥心理,或随意打断发言,或任意训斥律师。要重塑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光靠法官不行,光靠律师也不够,必须要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只有大家彼此尊重、互相监督、共同努力,共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才能切实担负起法律人推进法治建设的神圣职责。


  观点三:辩护律师存在着“三难一高”


  虽然法律赋予律师辩护权、代理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诸多权利,但实践中,由于我们一些法官并未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这些权利,致使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存在着“三难一高”现象,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风险高”,有些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律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只字不提或一笔带过。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的权利,严重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需要做到两点:一是依法尊重和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为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奠定好基础;二是充分认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向律师伸出“橄榄枝”,为律师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和服务。


  观点四:律师与法官不能交往过密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不仅需要制度的规范约束,更需要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一是建立相互举报制度。法官或律师发现对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通过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向对方予以通报。经审查发现构成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予以处理。二是规范业外活动。建立正常、适度、自律的业外交往模式。对法官与律师共同参与的与诉讼无关的活动加以规范,包括哪些活动可以共同参与、哪些活动不能参与、参与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等。按照“既适度参与,又不能交往过密”的原则,引导法官与律师在业外建立一种适当的、不存偏见的、自律互重的良性关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女企业家被认定无罪后遭..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如..
·甘肃省各级法院电话号簿..
·民事上诉状(管辖权异议..
·律师函
·律师收费标准
·货款回笼的技巧
·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研究
·合同风险避免与防范
·合同起草应当注意十个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