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杨正升, 男, 汉族,现年68岁。住秦川镇新园村二社
被告: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连文 职务 该镇镇长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撤销秦政发(2010)年64号处理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第一 ,从程序上讲多处违法,镇政府的调查小组没有公布名单,在文件中也没有出现。并且处理此纠纷时也 没有通知原告提供证据和申辩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此决定没有送达原告。
第二,从实体上讲,镇政府没有认真审查双方的证据,而是帮助第三人闫起伟家搜集证人证言来否定原告审批的宅基地的书面材料,原告的住宅申请书上, 有村委会领导的同意签字,并且盖了公章,难道这些都是假的吗?在全村宅基地图纸上也添上了原告儿子杨夏林的名字。
第三,从公平正义上讲,原告家四个儿子,两处宅基地,闫起伟家现有一个儿子,两处宅基地,其中一处已私自卖给外地人,严重违反宅基地不能私下买卖的原则,严重违反了一户一宅基地的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名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镇政府多处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的64号决定书,多处违法,严重违背公平正义,请求法庭依法撤销镇政府的64号决定。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