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9.4”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红网长沙10月31日讯(记者 洪湾)10月31日上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9.4”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法院公布凤凰少女跳楼案案情始末
新华网湖南凤凰10月31日电(记者明星、帅才)10月31日上午,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国徽高悬。新华社记者获得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特别许可,旁听了这次宣判。
5名被告人的身份分别是:林义(男,40岁,凤凰县人,个体汽车修理工),龚丞(男,32岁,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韩晓东(男,34岁,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徐磊(男,32岁,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辅警),王凯(男,34岁,凤凰县人,原系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
经湘西州中院审理查明,湖北省阳新县16岁少女邱某某在浙江省温州打工期间,先后结识了湖南省凤凰县同为16岁的少女青年侯某、男青年杨杰等人。2010年8月21日,邱某某应侯某、杨杰等人之邀来到湖南省吉首市、凤凰县游玩。同年9月3日,邱某某、侯某等人在吉首市游玩时,通过杨杰的朋友认识被告人林义。9月4日,在林义的提议下,邱某某、侯某、杨杰随同林义一起前往凤凰县城游玩。
当日12时许,林义、杨杰、邱某某和侯某等4人来到凤凰,由被告人王凯、韩晓东等人接待。14时30分许,几人吃完饭后,来到凤凰县城“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
不久,杨杰先行离开。在唱歌的过程中,林义对王凯和韩晓东说:搞点K粉(化学名称氯胺酮)让邱某某和侯某吃,她们才放得开,才有机会“上路子”。 3人商议好后。林义先后要求王凯和韩晓东联系K粉。韩晓东即给被告人龚丞打电话,龚丞在明确意图后,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徐磊,要徐磊带K粉去KTV。两人来到KTV包厢,将2小包K粉交给韩晓东。韩晓东趁邱某某和侯某不备,将K粉放入2杯啤酒中。随后,林义、韩晓东、王凯、龚丞分别搂抱着邱某某和侯某跳舞,并趁机实施猥亵。随着药性的发作,邱某某、侯某开始呕吐,邱某某已经不能站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