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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梦难圆 学生状告学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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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空姐梦难圆 学生状告学校索赔
 
 
【正文】
 
 
  2006年8月,家住四川的小张收到北京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交通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后于2006年8月13日到学院报到,向交通学院交纳了学费和杂费17550元。交通学院出具了收据,该收据加盖了交通学院新生收费代用章和被告交通培训中心印章。同日,小张与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培训中心)签订了《新生入学就业协议书》,被告许诺给小张发放毕业证并安置航空领域工作。2007年9月,小张经过与交通培训中心合作办学的陆某介绍与一自称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单位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书》,小张向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缴纳了5000元安置中介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未能实际安排小张等人就业。小张等学生发现上当后,向公安部门举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诈骗,公安部门对此案已立案侦查。2008年4月14日,小张收到交通培训中心转来的就业中介费5000元。
  小张要求撤销自己与学校签订的入学就业协议;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退还自己2006年至2007年学费17 550元;2007年至2008年学费14200元;2008年至2009年学费6000元;就业安置中介费5000元以及三年经济损失20000元。
  被告交通学院辩称:学院未与小张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小张也不是他们的学生,不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而另外一被告北京交通培训中心辩称:在2006年培训中心与一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由该公司负责组织招生、教学、管理,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办学场地及设施。由公司招收的学生出现经济纠纷的,责任由公司承担,答辩人参与协调。小张系合作办学期间招收的2006级专科商务英语(空乘)专业学生,学制为三年。招生简章中明确说明,学生入学后参加高教自考并可修读北京交通大学远程教育课程,成绩合格后可获得北京交通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学生毕业时可获得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学业证书。答辩人并未许诺无条件为被答辩人发放毕业证。而2007年9月,包括小张在内的多名学生被“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招聘录用,由合作公司的法人代表陆某,收取就业安置费每人5000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诈骗案暴露后,得知当时“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与陆某为夫妻关系,陆某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将此笔费用以答辩人的名义返还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小张仍可返校继续学习。2006年至2007学年,小张实际接受了答辩人的教育培训,故要求退还该学年学费没有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小张未向法院提交2007年至2009年期间的学费票据。法院查明被告交通学院与被告交通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征,被告交通学院与被告交通培训中心均在同一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交通培训中心签订的《新生入学就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交通培训中心就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履行自己的教育义务和为原告安排工作的义务。被告交通学院录取原告后,交由被告交通培训中心对其进行教育培训,但被告交通培训中心没有完全完成对原告的教育和安排工作的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交通学院和交通培训中心对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共同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二被告应退还原告小张部分学费,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全部学杂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退还2007年至2009年学费一节,因原告没有提供出学费票据,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入学就业协议一节,因被告交通培训中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该行为不能构成欺诈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四年教育损失费20 000元一节,因原告小张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交通学院、交通培训中心退还就业安置费用500元一节,因原告通过被告交通培训中心转来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退还的5000元,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退还原告小张2006年至2007年学费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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