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罢运。
你方唱罢我登台的罢运风潮让各地政府头疼,好嘛,贵州一纸“禁罢令”祭出了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应对之策。“罢运”二字,尽管藏身在六种禁止行为之中,但还是被新闻媒体盯住拿出来作标题,这太具备新闻性了,一旦通过,大约是继文革后那些“禁止地富反坏乱说乱动”的诸多禁令之后,近三十年来最牛的禁令了,姑且称之为禁霸。说其为禁霸,是因为该条例涉嫌违宪。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包括游行、示威在内的自由,较之游行示威,罢运,仅仅是拒绝上岗,其实只是一种利益诉求的合法博益形式而已,其与官方或行业管理层的对立情绪与程度要远逊于游行、示威。与该条例所列的其他几种坑骗乘客、欺行霸市侵权行为也不可能类比,“罢运”其实是司机们“自捅一刀”将利益受损在先,是期望合法权益得以保彰的无奈维权之举,民众对此其实是同情要多于反感。
在重庆、三亚,甘肃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后,有学者甚至呼吁要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再次回归宪法,而追本溯源,在1975年和1978年的中国宪法版本,均明确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但在1982年版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版中,“罢工自由”被取消了,即使如此,按笔者理解,就算还没写进,也应该是法无禁止即可行,看重庆的“面对面”,看三亚的道歉,看甘肃的承诺……有哪一地政府的处理方式,是先将罢运这种形式拿来“问斩”了的?
世界大格局看,罢工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要求缔约国尊重劳动者的罢工权。我国2001年批准通过了该公约,就等于是承认了“罢工权”。还可以拿来加以佐证的是,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写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集体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这里的“集体停工和怠工”摆明了也就是“罢工”的羞答答表述。也即是工会法默认了罢工权。
看该新闻在网上挂出后的网民回应,几乎是一边倒的质疑声。新闻中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只说了审议,没说通过,但愿贵州方面有权审议通过的立法机构,能够对这样的汹汹舆情有所尊重。
综上可知,罢运,是不能禁的,不仅不能禁,还要明正言顺地写进宪法,还要更大程度地加以尊重,否则,就难免会被坊间解读为“只许放火,不许点灯”,岂不是自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