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
受被告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被告人马玉民丽进行辩护。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本律师进行从轻辩护。
一、被害人的盗窃物已全部返还,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其涉案的金案不大,更主要的是公安机关抓获时主动返还全部盗窃物,被害人的财产没有受到任何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二、被告人委托家属开庭前主动交罚金,服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家庭离异,身体有病、离家出走多年、生活困难,本打算借点受害人钱花因为他们是朋友。一时糊涂做错了事,并且是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小,更为感动的是请求远在千里家属不要来接见她,省点钱交罚金,现在的大部分刑事判决中的罚金性执行率很低,像她这样主动交的还是比较少。请求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系初犯,有悔过自新的决心且易于改造。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之一。被告人抓获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从侦查一直到今天的审判,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真诚坦白、彻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希望早日回到家里,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属于酌情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给被告人宽大处理,将使被告人能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改造,重新迎接新的生活,建议法庭给予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罚金,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苏清盛律师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20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