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6-09-21 10:13:36
中国法院网讯 司法考试培训班因故取消却未能通知学员,从四川专程来到北京等待上课的学员起诉主办方中国律师杂志社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中国律师杂志社赔偿原告李茹交通费用1278元。
该案原告李女士于2006年3月在《中国律师》(2006年第三期)刊物上看到了2006年度司法考试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广告中载明了培训班的报名方法及培训时间、内容等,李女士便于4月21日按广告所刊登的报名方法给该刊物寄去部分培训费300元,并给被告传真了汇款单,成为被告2006年度司考培训班的正式学员。但在5月23日,当吕女士从四川远道来到北京,准备参加26日开课的培训班时,却惊悉该班因学员住宿问题无法解决而被中国律师杂志社决定取消。在与中国律师杂志社交涉中,该社不愿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李女士无奈之下将该杂志的主办方中国律师杂志社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00元。
庭审中,被告中国律师杂志社辩称,我社多年来承办司法考试辅导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我社今年的招生广告中,明确了开学时间为6月初,同时让学员再听通知明确具体开学时间。今年5月21日,我社因黄埔大学违约不能腾出校舍,导致我们广告中的辅导班不能正常进行。我社及时通知了300名报名学员,并及时办理了退费手续。我社对个别通知不到而在5月底来京的学员给予了报销路费的补偿。原告5月23日乘飞机来京不是为了参加6月初才开课的司法考试辅导班。其所谓的损失与我社辅导班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中国律师》刊物上刊登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正在招生的广告是向原告发出的要约邀请,原告于2006年4月21日按照被告广告中的要求给被告寄去300元报名费的行为是向被告作出要约,而被告接受原告报名费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原告的要约作出的承诺。故该合同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现双方的合同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时,被告理应及时通知原告特训班取消,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及时告知了原告,因此应当对原告的合理交通损失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律师杂志社赔偿原告李茹交通费用1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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