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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非法“经营股权”获利2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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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非法“经营股权”获利285万

作者:方军  发布时间:2006-08-03 15:38:03


    中国法院网讯   三名大学毕业生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成立咨询公司的方式,非法经营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获利285万余元。今天,这三名大学生方坤、倪春花和张敏霞分别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7年6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286万元。

    大学生方坤、倪春花和张敏霞原籍分别为河南省商城县和江苏省南通市与江阴市,年龄在25至31岁。在2004年9月到2005年4月期间,他们以虚假出资方式注册成立了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在外租赁办公房屋、招聘员工后进行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在未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和取得许可证代理销售股权的情况下,他们通过陕西省西安市中介人,联系了西安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旺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数个自然人股东,受让了大量的股权,然后让所招聘员工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号称其代理销售的股权将要在美国上市、可获取高额回报等,鼓动上海55位居民以每股4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分别购买了上述公司自然人手中的股权计67万股,非法经营额达285万余元。嗣后,他们除了将其中一半的经营额按事先约定汇往西安外,留下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公司开支,其余则三人私分。其中方坤分得20万元,倪春花、张敏霞各分得10万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本案所涉及的55名被害人购买的西安三家公司股权凭证上,记载有公司名称、总股本数量、股票编号和股东姓名等要件,符合《公司法》关于股票的规定,虽未上市,但从性质上应认定为股票,属于证券类型。虽然国家对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容许转让,但法律规定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交易。目前,国家对从事证券中介业务采取的是准入制,故在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而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介业务即属非法经营。

    本案三名大学生所从事的代理股权买卖,属于经纪行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代理股票转让的行为显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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