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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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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田正勇的委托,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学军、苏清盛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这次保险纠纷的诉讼活动,通过庭前的调查取证以及法庭调查,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充分参考并采纳。

一、    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询问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置要件,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无须告知。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了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在合同订立前,虚假承诺和商业行贿,当时承诺买了保险只要交1500元可以到北京旅游,最后北京旅游也不见踪影。签字前给投保人贿赂礼物,礼物在法庭上已当场出示。

二,保险公司违规操作。

在空白的投保书上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人寿保险投保书投保须知第2条规定,投保书应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指导下用黑色墨水填写,可是投保书上内容除签名外全都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填写的。调查笔录以及业务员陈永红在法庭上的陈述,承认在投保前没有详细逐条询问健康告知事项以及内容是自己填写的。

投保书就是保险合同,本应该一式两份,可是保险公司就是不给投保人,给自己的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和机会。不是这次诉讼根本看不到投保书上的内容。投保书是如何填写的,有陈永红的调查笔录和田正林的证词,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保险公司没有进行法定的详细询问义务,投保书是由业务员陈永红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后自己填写的。陈永红在法庭上也陈述,签字时从厨房里叫出来的,进一步说明陈永红对被保险人张兰林没有询问和解释。保险公司明知此种保险不对农村,可是为了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及收到保险费,本案中,原告如实告知了自已的住址及提供了身份证,而被告故意把住址写成海石湾,变成城镇居名,把中师学历写成大学学历。保险公司能把投保的主要条件予以更改,别的可想而知,这充分说明,被告对所谓的告知义务、询问义务从根本上就没有履行,既便是告知了,也会更改。由此可见,被告保险公司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询问义务还进行了违规操作,请法庭对这一事实予以充分注意。

三、对陈永红的调查笔录是客观、公正合法有效。

 调查笔录是在立案前,两位律师和一位在场人的情况下做的。没有任何压力和顾虑。立案后,保险公司让陈永红看起诉书,介绍案情,严重影响正常诉讼活动。第一次开庭时,保险公司一再声称,联系不上陈永红,否定调查笔录,当法庭把出庭作证任务交给保险公司时,二次开庭时陈永红带着巨大压力来了。此时陈永红向本地法庭咨询过,保险公司输了要向他追偿。陈永红在法庭上没有如实陈述,在法庭陈述中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在质问陈永红在作调查笔录时有无受到威胁等,陈永红答复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并根据调查笔录制作程序签字按了手印。这说明,律师对陈永红的调查笔录是客观、公正合法有效,而这次在法庭上的陈述纯属在带着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作了伪证。这一点,由陈永红在法庭陈述中的一段话予以证明,陈永红表述“当看到起诉书后,问了一位法院的庭长,并说一但官司打输,保险公司会反追偿,20万元的数目不小,你赔不了,只要不承认就好办。”从这段表述内容不难看出,陈永红是在带着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作了伪证。为此,请法庭依法支持并采用调查笔录证据的证明力。

投保人是否明确知道有高血压不能投保

保险公司以原告母亲的寿险体检报告书(证据3-1)和契约审核函(证据3-11)为证据,单方推定原告知道高血压不能投保,这两份证据原告从未见过也未签过字,被告单方保管,契约函明确写着本函件系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或监护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这份证据上没有任何人的签字,甚至连被告的公章都没有,跟空白有啥区别,更荒唐的是打印时间为2005126日,原告已经向法院立了案,明显是被告伪造的。被告自始之终没有那出原告收到拒保通知书的证据,现实生活中哪个人没有病,如果简单推理有病不能投保,保险公司还有市场吗?哪个病能投保,哪个病不能投只有保险公司知道,别人无法知道。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必须详细说明哪些病不能投保,可是保险公司没有这样做,出了保险事故才说带病投保

不赔,把所有的风险转移给投保人,严重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五、脑出血与高血压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以死亡通知证明脑出血与高血压有关,通知书上只写了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并没有说高血压引起的。医学是很复杂的学科,任何人不能随意推定,恼出血的病因很多。

纵上所述,保险公司未经审核就予以承保,具有重大过错。在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及是否予以承保的重要依据。由于保险公司的过错,在投保书中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没有逐条询问其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业务员替投保人填写了人寿投保书予以承保,此种情况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默认投保人可以不做健康告知,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应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即便有高血压病史未告知,投保人也无过错,如实告知不等于主动告知。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军、苏清盛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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