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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十大陷阱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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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十大陷阱 及防范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为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效。
请看以下例子:
例一:某外商独资纺织公司从某甲处购纺织原料一批,这批原料是某甲从别处偷来的,但某外商并不知情。
例二:台商甲以10万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原价20万元的名表一块。该表系乙无意中拾得。
例三:某外资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象牙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外资公司提供象牙一批,甲公司支付价款100万元,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例四:外资企业甲从乙公司处购买小轿车一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提供轿车一辆,价款为200万元。甲先支付100万元,使用该轿车3个月后若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剩余的100万元。
例五:某外商独资企业甲注册的经营业务范围为布料产品和服装销售。在与乙公司的业务来往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价值500万元的一批金银手饰。
请问:以上五个例子中的买卖合同,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
答案:以上例子中涉及到的五个买卖合同全部无效。无效原因皆因陷入了大陆《合同法》的“无效陷阱”。
合同无效的风险所在
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不需履行。
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买卖合同的十大无效陷阱
陷阱一:买卖的标的物为大陆禁止流通的物品
   如象牙、枪枝、弹药、毒品、珍稀动植物、迷信物品、淫秽物品、走私物品、没有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
陷阱二:买卖的标的物为大陆限制流通的物品,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如违法或违章建筑、寺庙、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海关监管物品、一些麻醉药品等。
陷阱三:卖主对买卖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
   如拾得物、盗窃物、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被查封、冻结的物品等。
陷阱四: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陷阱五: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并且违反特许经营规定
   如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
陷阱六: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他人买卖
陷阱七:合同没有以书面方式订立
    如土地使用权买卖、房地产买卖、技术买卖、作品的发行权转让等。
陷阱八: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
     如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外销商品房的买卖(上海、江苏等地区)、国有企业的产权出售、有价证券买卖等。
陷阱九:未履行审批、登记、公告等手续
     如汽车买卖合同应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进口农药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应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应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等。 
陷阱十:无法履行的合同 

    防范措施
    大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物品有很多,外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先搞清楚买卖的标的物是否是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陷阱一、陷阱二) 
    外商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务必要查明卖主对买卖的物品有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要贪图价格优惠及其他诱惑、急功近利,以免“买到”盗窃物、拾得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陷阱三)
    在订立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当事人使用的印鉴是否真实等。(陷阱四、五、六)
    尽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陷阱七)
    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公证、登记、核准、报批或备案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较多。外商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了解这些规定。(陷阱八、九) 
    订立合同时,尽量把合同履行各个阶段的各种情况都考虑到,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完整、详细地写清楚。(陷阱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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