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文章正文
首例公民为确认见义勇为行政诉讼案昨一审宣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首例公民为确认见义勇为行政诉讼案昨一审宣判
 

2006-08-09 出处:新华网 作者:郑良
  新华网福建南平8月8日电(记者郑良)8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我国首例公民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作出的不予确认原告任建平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驳回任建平要求法院判定其救人事实成立和确认其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

  今年50岁的任建平是福建南平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默默做了几十年好事不求回报的他,从去年得知福建省有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及其子女中考、高考加分的政策后,开始为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奔忙。

   时隔10个月后,在2006年3月6日,任建平收到了署名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复函,复函将他的行为定性为“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应予以提倡,但不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申请行为不予确认。”3月27日,南平公安局延平分局又以分局名义出具了一份没有盖章的复函,指出由于被救人金淑娥不认为自己当时处在危险状态,她和当时在场的丈夫黄招明都不认为任建平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分局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

   今年4月30日,任建平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撤销延平分局出具的两个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判定救人事实成立;判令确认任建平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是我国首例公民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

   今年6月5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延平分局提出,任建平不服延平分局作出的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于2006年3月29日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复核等同于复议,现在该案还在复议中,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正在复议中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8月8日,延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申请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与复议不是同一概念;此外,条例对受理复核的程序、期限等未作规定,任建平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后,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本案中,延平分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作出不予确认任建平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的证据,法院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予以撤销。

   对于任建平提出的要求法院判定其救人事实成立和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职责,因此,对于,任建平的这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南平市延平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主任顾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我国法制进步、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也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执法。(完)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女企业家被认定无罪后遭..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如..
·甘肃省各级法院电话号簿..
·民事上诉状(管辖权异议..
·律师函
·律师收费标准
·货款回笼的技巧
·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研究
·合同风险避免与防范
·合同起草应当注意十个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