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二七区法院受理了来郑州做机电生意的浙江商户林先生和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为共同原告诉郑州市隆埠商贸公司、郑州纪明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郑州市鸿城房地产公司撤回了起诉,只以林先生为原告参与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林先生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所有诉讼活动,均是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委托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进行的。起诉书和出具的委托书,并未征得林先生的同意,林先生也未见过郑律师,案件的受理费亦不是林先生交纳的,整个诉讼活动,林先生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本案中,郑律师未获得林先生的授权,就以林先生的名义提起诉讼,不是林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2006年7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