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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冬华与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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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阅读:
涂冬华与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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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字号:
(2000)长中行终字第14号
审判时间:
2000年3月13日
审理法官:
段衡辉
刘应江
赵晓燕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被告曾以原告两次考试舞弊对其作出加收一年学费的行政处罚,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由被告重新作出处理。被告据此作出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原告认为该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属加重处罚,侵犯其受教育权。一审维持处罚决定,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点:
学校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学校是否有权作出解释?
学理词: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决定
法院案由:
行政
→
行政作为
→
教育
→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要旨:
上诉人涂冬华在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就学期间,分别在三级英语考试中请人代考,在药理学期末考试中舞弊,根据国家教委7号《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被上诉人做出的湘医专教字(1999)第19号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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