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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地点的选择决定工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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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从该法条我们可知在执行地域上有两种选择,一是财产所在地,一是被告人住所地。怎么选择,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应该优先选择判决法院所在地的财产来执行。为什么?第一,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每天都有许多案件需要执行,法官的工作效益评价也是以执行了多少案件来考量的,所以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中也会将方便执行、财产线索确定的案件优先执行。第二,如果执行的财产不能被执行法官直接查封执行,执行的时间会非常漫长,而且手续复杂。如果需要在异地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需要先在法院内部系统提交申请,按照法院的级别层层沟通协调,时间成本非常高。而且在这样漫长的时间里,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时间转移或藏匿财产。第三,如果在异地查封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一般来说在执行庭立案时就会要求你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这就需要律师或申请人在立案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解和查证。如果律师或申请人放弃不在判决法院地挖掘财产线索,而到外地调查财产线索会浪费很多资源,首先是需要花时间和金钱前往异地调查取证,然后是在异地调查取证还会受到部分执行不公的机关的为难,笔者曾经在北方某省调查财产线索时,当地工商局需要笔者提供两个律师证的复印件,这样的要求完全是无理无根据的,但是人家就可以不给你查,说是单位上规定的。这样的事情在外地会非常不方便处理。所以笔者建议寻找财产线索先近后远,以便快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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