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被限时,告缉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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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被限时,告缉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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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 2011-07-20 14:20:55 魏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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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名律师状告侦查机关广州海关缉私局,称会见在押嫌犯时对方违规派员在场,禁止谈案情,并限定会见不得超过20分钟,最终双方吵起来不欢而散。日前,广州海关缉私局被律师要求公开“内部规定”,由于没有给予书面答复,两名律师认为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将其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以行政不作为已立案,并将于8月开审。针对事件的经过及是否存在“内部规定”,该局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信息时报记者的专访,对相关案情进行了解释。
被限时20分钟不准谈案情
2011年5月30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容某某的丈夫委托,指派律师何伟民、胡文锋为容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当天下午,两名律师依侦查机关广州海关缉私局(下称缉私局)要求,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并被安排于次日到广州第一看守所会见。
5月31日会见时,缉私局两名人员在场监听,犯罪嫌疑人容某某只是反复强调自己无罪。6月7日,两名律师收到请求再次会见的信函,考虑到容某某前次会见可能仓促无准备,于是要求第二次会见,并被核准安排会见。
胡律师说,6月10日上午10时,会见谈话还没开始,缉私局派出的在场警员(据容某某告知,该警员姓李,下称李某)就说会见时间限制20分钟。“后来我们让她(容某某)就案件事实陈述,李某就制止,不准她陈述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于是,两名律师向李某出示《律师法》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并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鼓励容某某继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然而,李某阻止并下达了“终止会见”的命令,使整个会见不到5分钟。据两名律师介绍,李某曾称其是依据缉私局的“内部规定”执行公务,但不愿意出示“内部规定”。
两名律师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6月13日,两名律师向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呈递了《情况反映》,并到缉私局递交了《投诉函》和《信息公开申请书》。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两名律师向缉私局书面申请公开:1.在场警员终止会见所依据的法律及缉私局制定的“内部规定”;2.拒不执行《律师法》及《若干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由于缉私局事后没有给予任何书面的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两名律师遂以行政不作为将缉私局诉至法院。广州中院于7月14日进行了立案,并将于8月开庭审理。
信息时报记者对话缉私局相关负责人
记者:缉私局是否派员监督律师会见?
侦查二处李科长:有个小伙子(当班警员)陪同他去会见,看守所要求侦查机关派员才能会见的。当时我在开会,他打电话请示过我,是我下达命令终止会见的。
记者:是否限定会见不得超过20分钟?
督察处白处长:会见总是有个约定的时间,不可能无限期会见,而且看守所也有时间限制,因为会涉及到收监、中午吃饭、休息等问题,所以我们一般内部有个约定俗成的做法,就是给律师20到30分钟。当然如果开始得早确实会有更多的时间,但还是要控制时间,律师如果提出延长一般都会延长。
记者:双方为何没说清楚这个问题?
白处长:可能就是我们的小伙子说话表述方式、语气生硬了点,律师听了不舒服,但是当时他(律师)没有提出异议,包括后来跟我们交谈,在时间限制方面也没有提出异议。
记者:会见最终只进行了5分钟吗?
白处长:那次的问题主要是问话方式上,我们民警提醒他可能有点不耐烦,两个人明显冲突,然后就争吵起来,听说还使用了不文明的语言,甚至拍桌子。这样的情况下,氛围已经不适合会见,也只能终止了。其实两名律师会见一共四次,出事这次是第二次,后两次都很顺利,律师也没提其他问题。
记者:你们怎么看民警与律师之间发生口角?
白处长:在律师会见期间双方发生口角,是谁都不想看到的,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都有责任,当班的缉私民警在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上有欠妥和生硬的地方,负有一定责任,我们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今后办案工作中做到尊重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但律师也要依法办事、注意文明礼貌。
记者:两名律师递交了《投诉函》和《信息公开申请书》,是否会答复?
稽查局法制一处:两名律师当面投诉,我们就接待了,当天我们就开始了解情况,15日咨询我们的法制部门,也是研究了两天,16日就请两名律师过来,给予当面反馈。胡律师本人来,他也是接受了我们反馈的说法。实际上我们口头答复也是答复,不能说是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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