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969.4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723.80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308.6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00.9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24017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14477元/年
(二)采矿业 34612元/年
(三)制造业 25041元/年
(四)电力、煤气水 30797元/年
(五)建筑业 13636元/年
(六)交通仓储邮政业 28282元/年
(七)信息计算机 20378元/年
(八)批发零售业 15433元/年
(九)住宿餐饮业 13983元/年
(十)金融业 27887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 15013元/年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 16808元/年
(十三)科学技术地质 26855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 20559元/年
(十五)居民和其他 22189元/年
(十六)教育 25499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 2328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 23090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5467元/年
五、伙食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本赔偿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