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2日中午,肖某到易初莲花船厂店购物后,保安怀疑他有东西未付款,将其拦下,双方发生争吵,后虽经协调了结此事,但肖某余怒未消,走到卖场北出口处时瘫坐在地。 热心人赶快叫来救护车,由超市派员将肖某陪护至医院就诊,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经诊断:肖某因情绪激动诱发高血压脑出血。住院治疗后,肖某的上下肢瘫痪,经司法鉴定属三级伤残。事后,肖某因赔偿事宜交涉无果,将超市告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50余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初莲花超市保安无正当理由怀疑原告购物不付款,且处置方式不当,导致肖某情绪激动,诱发疾病的发生。超市的过错是加重致瘫的诱发因素,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判决易初莲花超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9.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