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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跳楼身亡 医院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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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患者跳楼身亡 医院担责三成
 
 
【正文】
 
 
  原告王某和殷某的儿子小华(化名)本是一名正上三年级的在校大学生。2006年8月12日,八院医生诊断小华为精神分裂症,小华当天即开始住院治疗。第二天下午5时30分许,小华竟自己从病房走出,上到病房楼的七楼楼顶,当场跳楼身亡。
  王某和殷某伤心欲绝的同时,认为八院存在重大过失。他们认为,八院的医生诊断马虎,没有发现小华有自杀倾向,未将其安置在封闭病区;八院的监护不力,医护人员未能及时阻止小华自杀;八院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但是,对于王某和殷某的指责,八院却拒绝进行赔偿。无奈的王某和殷某将八院告上法庭,要求八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23万余元。
  八院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其对小华病情的诊断是科学正确的,因此将小华安排在开放病区并无不当。八院指出,导致小华自杀的直接原因,其实是小华的父母履行监护责任不力,并非医护人员的责任。对于医院安全防护措施是否不到位的问题,小华父母所说的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华跳楼身亡的当天本是在同学的看护下,其却趁同学不备,走出病房自杀。病房楼通往楼顶有一门锁,门锁上的明锁处于锁闭状态,但门锁的螺栓不牢固。
  法院认为,八院的门锁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小华的监护人及陪护人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八院赔偿小华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的30%共计66346.74元。此外,2007年1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八院赔偿小华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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