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烈旗 梁斌 发布时间:2007-01-04 16:04:00
中国法院网讯 当事人委托律师打赢官司后,撕毁代理协议,拒付律师代理费,结果被律师告到了法庭。12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胡志勇、胡伏娇须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2003年9月2日,胡志勇、胡伏娇与毛光华律师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由毛光华律师代理其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诉讼和执行活动。后经过毛光华律师的代理诉讼和执行,2004年胡伏娇和胡志勇最终取得了24万元的赔偿款。在与毛律师结算代理费时,胡伏娇趁机将毛律师保存的协议原件撕毁并拒绝给付代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毛光华在诉讼期间不能提供风险代理协议原件,但是,毛光华在提供该合同复印件的同时,申请了数名证人到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可以核实该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与复印件的内容相互印证,因此对该《风险代理协议》原件应予确认,胡志勇、胡伏娇并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毛光华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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