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田正勇 男 汉族 生于1966年6月7日
住址: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127号
联系电话:13609362519 6291520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6楼
邮编:518029 电话:0755 2262888 传真 0755 2431019
法人代表:梁家驹 职务:董事长
案由:保险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20万
2判令被告退还现金价值
3判令被告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4月某天中午,被告在原告家中推销万能型险种,说了些好处,多次提到有病应该及早投保,并承诺投保可以到北京旅游。但对投保的条件,法定询问义务及免责事项都没有逐项明确说明和解释。让原告在空白投保书上签名,别的都是被告自己填写的。保费每年5000元,保险合同号P340200000220939。后来才了解到此种保险对郊区农村不让买,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将原告的家庭地址改为城镇海石湾,中师学历改为大学学历,被告的业务员对原告的情况是很了解的。这一切都是被告的故意欺诈行为。2005年9月18日原告的爱人(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去世,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时,被告以原告违反告知义务,认为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解除合同,并不给付保险金。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发生纠纷。
保险法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综上所述,被告不予赔付,不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的严重欺诈行为,只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保护弱势的合法权利。特请求法庭判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
具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