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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亲子鉴定偷情妻子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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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亲子鉴定偷情妻子判败诉

日期:2006-10-13 8:34:51 |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宗一多 | 阅读次数: 24

    “明明不是我的孩子,你偏说是我的,现在好了,鉴定结论也证明孩子不是我的。那么抚养这个孩子的费用你要还给我,并且你让我戴了‘绿帽子’,你也要赔偿我。”在宁工作的王军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怒把前妻告上法庭。
 
  “我与前妻陈琳于1998年结婚,婚后不久,由于单位工作需要派我去新疆工作。第二年的6月,陈琳怀孕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对于女儿的出生日期进行推算,我当时就表示怀疑孩子不是我的亲生骨肉。事后,我还一直追问陈琳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但前妻一直以孩子是早产为由进行推托。”回到南京的王军对自己孩子的真实身份一直很怀疑。

  孩子慢慢长大,可是王军却发现很难与孩子建立起父女感情。同时,王军还从同村人的嘴里听说了一些他不愿意听到的消息。据一些在南京打工的同乡说,陈琳在南京打工期间与别人可能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04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陈琳抚养,王军不用支付抚育费。可离过婚后的王军还是越想越不对劲,总想对孩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这件事弄个明白。2005年,王军委托律师在一家医院为其与孩子进行了亲子鉴定,当时的鉴定结论为双方不存在父女关系。有了证据,王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找陈琳讨个说法,要求其返还孩子的抚育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余元。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要求再次对王军及其前妻和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可谁知,此时的陈琳却突然拒不出庭应诉而且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证据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军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陈琳同时要在判决生效后赔偿王军关于孩子的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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